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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楼加装梯安装全国各地区政策盘点

来源:www.sz-yxfs.com | 更新时间:2018/10/27 13:08:24

旧楼加装梯安装全国各地区政策盘点

广州率先在2012年提出旧楼加装新政 ,一楼不掏钱 二楼少出钱 。2012年7月1日开始试用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已经到期 ,但本次新政仍然保留了该试行办法中“两个2/3”的规定,湖南旧楼加装梯安装并不要求100%业主同意才能通过加装电梯。而对于现实中往往有1/3的业主反对。

 

 

新办法则加强了协商机制 、提供了分摊费用的参考标准、拓宽了旧楼加装电梯的资金来源等。总的来说,新的加装电梯办法在操作上更加接地气 ,湘潭旧楼加装梯能更有效推动旧楼加装电梯工作。

北京提出结合旧城改造,量力据实安排,积极有序推进,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参照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政策 ,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增设电梯部分不计入楼房建筑面积 ,不变更原房屋权属信息,不办理立项、用地 、规划和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1.实施主体持2016年电梯增设试点项目确认书到市规划委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
2.简化招投标手续。达到本市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 ,应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 。
3.不办理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区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加强对试点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 、质量监管,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 ,方可交付使用。
上海提出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现行城市规划 、建筑设计、消防和结构等规范和标准;
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3 、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同意 ;涉及占用小区土地或专有部位的,应当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 、建筑间距控制符合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有关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并结合旧住房综合改造等 ,科学规划,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相关规划土地 、房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 ,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
深圳提出谁受益谁出资 ,协商分摊比例业主共同出资加装费用。
第一条 在满足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和城市景观的前提下,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既有住宅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第二条 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应当以栋(梯)为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条 业主应当承担加装电梯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业主应当向物业所在区的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加装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第五条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出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
第六条公示无异议或者已妥善处理异议后,申请人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申报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复 。
第七条 申请人取得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复后,应当依法办理施工、消防等报建手续。
厦门提出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也可参照出资比例出资,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四)已售公房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也可参照以下出资比例: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 ,第一层为零 ,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 ,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 ,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四川提出既有建筑增设电梯,不需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备案,电梯增设条件:
1.经增设电梯梯号全体业主住户同意 ;
2.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结构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3.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4.单位产权的房屋需单位法人书面同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查 。既有建筑增设电梯,不需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立项)文件。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增设电梯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浙江提出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签订协议 。加装电梯的服务范围内产权所有人应当自主或者委托社区组织主持,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 ,同时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 。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明确政策,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 ,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 ,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 ,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地方财力对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辽宁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产权归该单元出资业主共有,业主协商;加装电梯前,加装电梯服务单元内的全部业主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加装电梯方案、资金筹集 、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后 ,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产权归该单元出资业主共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该单元出资业主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但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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